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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诚信告知,合规投保

2026-08-25 13:52:04来源: 北方财经网 编辑:

以案说险

很多人买医疗险时,都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以前的小病慢病不说,只要投保后没毛病,出险了保险公司就得赔。

甚至有人为了顺利理赔,铤而走险隐瞒既往病史、篡改病历资料,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无法拿到理赔款,还会直接失去保障、承担相应后果,最终得不偿失。今天就通过一则真实理赔纠纷案例,给大家敲响警钟。

案例回顾

2019年,Z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顺利完成承保,保单正式生效。2021年,Z先生突发双眼视物模糊,随即前往医院检查治疗,最终被确诊为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因病情需要,Z先生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

治疗结束后,Z先生整理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希望通过医疗险报销住院及诊疗费用。但保险公司在常规理赔核查、调取完整就医及健康档案后,发现了关键问题:Z先生投保前就已有糖尿病既往史,但在投保健康告知环节刻意隐瞒,未如实申报。更严重的是,为了规避核查、顺利理赔,Z先生还刻意篡改就医记录,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伪造病历资料,试图掩盖投保前的既往病史,误导理赔审核。

结合完整核查证据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最终认定Z先生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提供虚假理赔材料的恶劣行为,依法作出拒赔、解除保险合同的最终审核结论,所有医疗费用均无法报销。

案例分析

很多投保人疑惑:保单已经生效两年多,难道也不能理赔吗?

这里要纠正一个大众误区:并不是保单生效满两年就一定能赔。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是保护诚信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绝非纵容带病投保、隐瞒病史、伪造资料的投机行为。

既往病史不赔,是医疗险核心规则

医疗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保单生效后新发、首次确诊的疾病和意外医疗费用。Z先生的糖尿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既往疾病,后续的视网膜病变属于糖尿病引发的并发症,本身就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不是走过场、形式流程,而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核心前提。对于糖尿病这类慢性基础病,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判断、费率核定,属于必须如实告知的重大健康信息。故意隐瞒,本质上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伪造病历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如果说单纯隐瞒病史是过失失误,那伪造病历、提供虚假理赔材料,就是主观恶意的欺诈行为。这类行为情节恶劣,保险公司不仅有权直接拒赔、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保费,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及保险诈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案为鉴

⚠️ 高频误区避雷,千万别踩坑

结合本案,给大家整理3个投保、理赔高频误区,建议收藏牢记:

1. 误区一:小毛病不用告知

不管是高血压、糖尿病、结节、胃炎等常见慢病,只要是投保问卷明确询问的疾病、就医史、体检异常史,都必须如实告知,不存在“小病不用报”的说法。

2. 误区二:熬过两年就能全额理赔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恶意隐瞒、带病投保、伪造资料的情况,即便保单生效超两年,核查出既往病史和欺诈行为,依旧可以合法拒赔解约。

3. 误区三:修改病历就能蒙混过关

医院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医保结算记录全部联网可查,保险公司理赔核查会调取完整档案,人工篡改、伪造病历一眼可辨,只会弄巧成拙。

✅ 以案为鉴,正确投保理赔姿势请收好

1. 投保必诚信,如实做告知

严格按照投保问卷询问内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就医记录、体检异常等信息,不隐瞒、不遗漏、不谎报,这是顺利理赔的基础前提。

2. 不抱侥幸心,拒绝投机投保

保险是风险保障工具,不是投机获利渠道。带病投保、隐瞒病史、伪造资料,看似暂时顺利承保,实则埋下巨大理赔隐患,出险后大概率拒赔,白白浪费保费。

3. 理赔守规矩,提交真实材料

申请理赔时,务必提交真实、完整的就医病历、检查报告、费用票据等资料,切勿心存侥幸修改、伪造材料,触碰理赔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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