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2 10:12:19来源: 北方财经网 编辑:
呼和浩特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中向北开放的重要节点城市,在紧紧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特别是在行政审批改革方面不断向纵深推进。今年,国务院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作出部署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存在的“审批中套审批”、“审批层层叠加”的现象,提出“要砍掉一批前置审批”,全面简化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切实破除投资企业面临的审批障碍。经过全面摸底、依法梳理、创新机制和信息共享等措施,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前置审批由原来的34项简化到现在仅有6项,具体为:市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复10次)、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1次)、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1次)、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证明(重复6次)、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复4次)、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复4次),减少率达到了82.35%。
投资项目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驱动力,项目能否快速落地实施也直接影响了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然而,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一些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多项由其他部门出具的审批决定或者意见、说明等,希望借助和依靠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来分担责任,不能够积极主动发挥其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导致出现了“审批中套审批”、“审批前搞审批”的现象,造成了“审批层层叠加”。据2014年初统计,我市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涉及13个部门25项行政审批事项,共有前置审批34项。
针对这一难题,在我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工作中,将简化前置审批作为改革工作重中之重,下决心大力推进。
(一)全面摸底。按照行政权力清单梳理结果,将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涉及的前置审批全面摸底,确保精简前置工作不漏项、不缺项。
(二)依法梳理。根据前置审批摸底情况分类提出简化意见。一是针对外部前置许可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的,通过搁置前置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方式进行简化。二是针对法律依据不充分类,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中无明确规定,依照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市政府、市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设立的前置条件,通过核定设立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客观形势、丧失时效的文件中规定的前置条件予以取消。三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类,即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四是可区别对待类,即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等可区别对待的前置条件,通过结合项目情况分类简化,加快一般项目审批进度,加强重点项目把关。五是内部前置类,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本部门其他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的,通过部门内部流转予以获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六是重复提交类,即同一部门多个审批事项或不同部门不同审批事项中,需要申请人重复提交的前置条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平台实行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