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3 16:52:05来源: 北方财经网 编辑:
引言: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对仲裁制度的新要求即“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这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仲裁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也在社会各界的期盼中成立了。
2015年9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与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内蒙古保险业协会、内蒙古证券业协会在借鉴广州、上海等发达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并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为平台,依托金融行业协会力量的模式设立了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的组建,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悉心指导,得到了金融企业、金融消费者等金融活动参与人,金融行业从业者、法律工作者、企业经营者、金融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帮助。
走进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我们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仲裁:仲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它不同于法院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相比较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以下的优势: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选择如何进行、终止仲裁程序;专家断案:仲裁是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仲裁过程中,作为裁判的“第三人”通常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可适应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法律问题新等情况,从而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备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执行力,契合了现代纠纷解决高效率,快节奏的需求;仲裁保密性: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国际执行力: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在一百四十余成员国、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