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 10:42:00来源: 北方财经网 编辑:
案例一:所交保费仅两千 出险获赔百余万
2014年2月1日,乌海市X先生携家人在去拜访亲戚的路上发生车祸,其爱人当场身故。X先生在当天晚上九点左右通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5进行了报案。合众人寿乌海中心支公司高度重视,经核实, X先生在2013年6月份为其爱人投保了合众人寿合众至尊保驾两全保险,保险期间30年,缴费期间10年,保额20万元,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年交保费2132元。根据保险约定条款,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公司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指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110%,约0.22万元)和意外身故保险金(指基本保险金额20万)基础之上,额外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再加附加意外伤害保险3万元,合计103.22万元,本主合同终止。X先生于2014年2月20日,到合众人寿乌海中心支公司进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赔付103.22万元。
案例之二:小额贷款借款人保险 小微企业个体户的保护伞
通辽市被保险人X先生,37岁,2013年5月,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万元,保费0.3万元,保障期间一年。
2014年1月X先生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接到X先生的贷款银行报案。公司调查人员第一时间到交警队与出警警官核实事故情况,经核实事故情况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在X先生的受益人资料提供齐全后,保险公司按照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在4个工作日内将100万元赔款给付受益人。
案例之三:驾车出意外 保险赔百万
被保险人X于2013年9月24日,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某旗支公司投保了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同时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100元/天,年交保费1720元,保险合同次日生效。
2014年2月15日早晨,被保险人X本人驾驶自家的面包车前往呼和浩特市办事,前两天呼和浩特市大范围降雪,车辆行驶至110国道由东向西544km+720米处,由于路面上的冰雪湿滑滑下路基与树木相撞,X不幸死亡。
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家属报案后,及时开展了查勘工作,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因属于自驾车意外身故,公司按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5万元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同时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合计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案例之四:关爱员工买保险 以人为本搞管理
2014年10月8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接到某客户公司报案,7日公司发生爆炸事件,事故中有保险公司客户出险。富德生命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本次事故中涉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客户X女士一人死亡。经核查,该起事故属保险事故。2014年11月5日,富德生命保险公司启动“生命人寿理赔1234”特色服务系统,经审核无误, 2014年11月8日,完成理赔流程。根据相关理赔条款约定,为客户家人及时赔付80万元理赔款。
案例之五:平安养老快速理赔践行保险承诺
某矿山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为108名在职职工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60万元)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额5万元), 合计年缴保费85236.89元。
2014年10月22日,该单位职工X与同事在该公司矿区进行现场排险的工作过程中,不慎摔落至约30米深的矿坑受伤,后被紧急运送至包头市某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平安养老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查勘工作。2014年12月24日,保险公司及时为其办理了相关理赔程序,仅用7天时间就完成了案件审核,赔付60万元保险金。
案例之六:一样的生命 不一样的价值
被保险人X先生是锡林浩特市一名私营企业主,2014年6月30日,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单一张,保额7万元。同年8月5日再次购买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保额10万元(自驾车身故5倍赔付),年交保费1545元。在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客户服务节期间,公司又赠送给被保险人X先生2万元保额的意外险保障。
2014年11月8日,X先生开车前往锡林郭勒盟某旗办意外遭遇车祸当场身故。X先生的家人向华夏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电话报案。接到报案后华夏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和华夏内蒙古分公司迅速进行了核查工作,确定属被保险责任。12月10日,在收到客户理赔相关申请材料后,公司迅速审核,当日完成了对该案件的理赔处理,共计赔付客户59万元。
2013年11月,赤峰X先生的儿子分别为X先生和老伴儿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智胜人生保险,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两份保险保障金额共计54.8万元。
X先生家居农村,是一个地道的老农民, 2014年5月份,X先生和老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经过医院抢救,老伴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成了植物人,而X先生因中毒严重,在医院先后治疗了两次后未果身故。公司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立即了解事故经过,经过核实,这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2014年10月,保险公司赔付理赔金54.8万元。
案例之八:乘私家车外出出事故 保险5倍来赔付
X先生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B款,保障金额5万元,同时投保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障金额5万元,年交保险费2000元。保险合同于2014年9月10生效。
2014年11月10日,X先生乘坐私家轿车因驾驶人操作不当驶入路边水沟发生车祸,当场身故。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接报案后经调查核实,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B款条款约定,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5万元;根据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约定,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5万元。两项合计赔付X先生身故保险金50万元。
案例之九:异地治疗 两次赔付 专业高效 只为做好您的风险管理专家
2014年3月5日,新华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接到客户报案,被保险人X于2014年2月10日,因白血病在当地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X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某旗,后来因工作需要到呼伦贝尔生活。2009年9月15日,X在新华保险呼伦贝尔支公司购买了吉星高照A款保险,保额为15万元,同时附加08定期重疾保险,保额15万元,年交保费5565元。
该案件为异地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为该案开通了绿色赔付通道。经公司理赔人员核查,X于2013年8月6日,因身体疼痛伴白细胞增高半月后,在北京某医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经对症治疗24天后完全缓解出院,出院回家后,病情恶化,又到呼市某医院治疗。2013年10月15日,新华保险呼和浩特分公司经审核,X符合《附加08定期重疾保险》重疾给付标准,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保险公司赔付了15万元的重疾赔付金。X回到老家后,又在当地某医院进行治疗,于2014年2月10日,因治疗无效死亡。2014年3月5日,保险公司综合三地公司的核查结果,X出险符合公司吉星高照A款保险身故责任范畴,2014年3月11日,公司再次给付客户家属30.91万元。两次共计赔付被保险人45.91万元。
案例之十:平时注入一滴水 难时拥有太平洋
乌海市被保险人X先生,54岁,2010年5月26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了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5年缴费保险产品,年缴保费3万元。
2013年7月3日,被保险人X先生出差办事时,其乘坐的小轿车与另外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X先生重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人员接报案后立即前往事发地勘查。2014年3月24日,公司理赔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立即立案,专为此案开通绿色赔付通道。经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014年3月26日该案结案,根据条款约定,客户因交通意外出险,理赔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3倍,再加上保单生效以来产生的红利和生存金,共计赔付39.47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