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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金融宣传】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以案说险 - 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的重要性

2025-02-05 16:32:03来源: 北方财经网 编辑:

案例简介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客户某女士,2018年4月通过当地机构代理人购买我公司重疾保单,保单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保额为10万元。2023年4月被保险人在当地医院检查出右乳肿物,肿瘤性质待查。后客户于5月在天津肿瘤医院确诊右乳乳腺癌并接受住院手术治疗。今年8月,客户提供相关住院手续到公司申请理赔,但在理赔调查阶段,工作人员排查当地医院时发现,客户从2016年开始一直在针对右乳肿物做复查,并且调取到多次记录及检查结果。公司最终经过审核以客户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客户在投保过程中,公司公司代理人已经明确询问客户是否患有既往疾病,客户称自己并没有既往病史,且客户在健康告知书中也未表明既往乳腺肿物病史。客户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最终公司拒付,最终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案例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所以,客户不履行相关义务,必将带来经济损失风险甚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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